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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承租机场场地,行贿资产部经理180万判罚金30万

毛某作为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承租机场场地经营驾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多次向某机场总经理康某,副总经理俞某、副总经理刘某以及先后担任资产经营部经理、副总经理的钱某(均已被判刑)行贿,共计180万元。

毛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有证人徐某、康某、钱某、俞某、刘某等人证言;毛某、时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的康某、钱某、俞锡、刘某职务证明、干部档案、任职通知;某机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某驾校工商登记资料;某机场场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毛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给与他人钱财,主观上具备行贿故意,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本案是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见对本案的认定无影响,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毛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行贿行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毛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2)长刑初字第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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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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