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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海关人员财物14.7万得快速通关犯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1日注册成立,王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代理客户向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办货物进出境报关等业务过程中,为谋取在仓库申请审批、仓储系统货物进出区单据比对、进出区货物查验复核和卡口通关等的优先、快速办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决定并经手,先后多次贿赂给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工作人员顾某、吴某财物共计价值14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代理客户向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办货物进出境报关等业务过程中,为了谋取优先比对该公司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货物出区(库)提货单的数据,加快审批该公司客户的仓库申请流程,由王某决定并经手,多次贿赂给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工作人员顾某(已判刑)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128,000元。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代理客户向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办货物进出境报关等业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加快进出区货物的查验复核和卡口通关,由王某决定并经手,先后多次贿赂给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物流监控二科原副科长吴某(已判刑)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19,000元。

王某接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顾某、吴某、周某、柳某的证言,职务证明、任职文件、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提货单、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王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王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及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对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均可认定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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