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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公司行贿教育局采购和学校总务犯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上海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为在黄浦区教育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中获取业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先后向担任区教育局国有资产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余某及上海商贸旅游学校总务处主任秦某给予贿赂款及财物共计246,103元。

曾某因陈某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区教育系统工程项目、设备采购招投标的过程中提供帮助,获取业务后,先后给予陈某贿赂款共计46,000元、价值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价值23,000元的2012版中国熊猫套装金币一套及2009版中国熊猫套装金币一套、100克足金金条2根。

曾某因余某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提供帮助,获取业务后,先后给予余某贿赂款共计8万元。

曾某因秦某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该校设备采购、基建设备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获取业务后,先后给予秦某港币55,000元(折合47,113元)赌博筹码、价值26,190元的虎年贺岁金条一根、价值18,800元的2011版熊猫金套币一套。

曾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协助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上述全部作案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律师

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且曾某又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对曾某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上海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财,情节严重,曾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俱应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曾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单位和均可以自首论,且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均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曾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曾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曾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黄浦刑初字第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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