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与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特种箱国际海运业务的过程中,由被告单位的总经理王×先后多次给予中×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项目部特种箱科科长谢××好处费134,000元及价值40,000元的银联消费卡、联华OK消费卡等物。
被告单位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人事任免职的通知、股权结构说明及查获的相关海运出口货物订舱合同等书证,涉案关系人谢××的供述笔录及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在被告单位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出资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八万元。王×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虹刑初字第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