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Z系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Z以置业公司的名义租赁了青浦区塘郁村一处废弃鱼塘作为长宁区对口的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经营渣土处置业务。秦Z为使自己经营的渣土消纳卸点成为静安区的对口卸点,多次请托静安区渣土管理所所长薛M(已判决)、国有渣土运输公司副经理倪N,希望其提供帮助。
薛M利用其全面负责静安区渣土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与废弃物管理处积极协调,最终达成会议纪要,同意将青浦区塘郁村渣土卸点临时指定为静安区对口的渣土处置(收纳)卸点。
此后,倪N则利用主管渣土运输公司渣土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陆续将静安区嘉里商务中心北区地块、南京西路688地块等工地产生的渣土运至该卸点进行处置。
为感谢薛M、倪N提供的帮助,秦Z分两次给予薛M贿赂款27万余元、给予倪N贿赂款27.8万元。后薛M将赃款交给妻子存入其个人控制的户名为王E建设银行账户中;倪N将赃款交渣土运输公司出纳以营业款的名义入账。律师
有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渣土运输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发票联、记账联、现金存款凭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的静安区渣管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静安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渣土运输公司工商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静安区渣管所提供的薛M干部任职公示、干部任免审批表、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供的薛M职务证明、静安环建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关于调整子公司注册资金的决议、渣土运输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职务证明、任免通知、职工登记表、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收集的置业公司工商资料。
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静安区部分建筑渣土对口青浦区卸点消纳的协调沟通会会议纪要、静安区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处置(收纳)合同、渣土处置费结算凭证、渣土运输公司等单位的财务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秦Z作为直接负责上海童笛置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秦Z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秦Z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静刑初字第1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