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在与上海某学校、某卫生学校、金山某科技学校书籍销售业务过程中,为使公司多做书籍销售业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从公司小金库财务账中以现金方式向上述各学校的书籍采购人员支付回扣款共计595,676.71元。
某公司在与某学校发生书籍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先后多次从公司小金库财务账中以“促销费”的名义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该校书籍采购人员潘某回扣款,共计523,032.26元。
某公司在与某卫校发生书籍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先后多次从公司小金库财务账中以“促销费”的名义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该校书籍采购人员赵某回扣款,共计49,378.45元。律师
某公司在与某科技学校发生书籍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先后多次从公司小金库财务账中以“促销费”的名义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该校书籍采购人员沈某回扣款,共计23,266元。
另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及何某在被检察机关因其他线索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某学校、某卫校、某科技学校成立的相关文件、干部履历表、岗位职务证明等,某学校、某卫校、某科技学校与某公司业务量明细及记账凭证,某公司业务促销费单据、某学校教务处小金库账册,证人潘某、赵某、沈某、郑某等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款物合计595,676.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何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及何某因其他线索被检察机关询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何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何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金刑初字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