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度全国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并指派公司总经理董某为考生培训《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科目。同年9月28日,被告人董某明知叶义仁(已判刑)系某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审题专家,提供的电子文档涉及《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试卷的试题内容,仍通过划知识点、投影等方式将试题泄露给东方公司四十余名考生。
经鉴定,上述《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考试试卷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被告人董某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义仁、李月华等人的证言、《参加造价师考试人员及培训辅导人员名单》、《201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科目试卷与“疑似泄密材料”比对情况的说明》、《密级鉴定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系单位安排其为员工进行考前培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保守国家秘密制度,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2012)静刑初字第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