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曹路镇民耀路某号克莉丝汀饼屋内发生一起多人打砸的寻衅滋事案。同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顾路派出所内得知该案已构成刑事案件,且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其明知陆某(另案处理)可能涉嫌该案,仍于同日16时21分,使用其不为他人知晓号码为某手机向陆某的手机发送短消息,内容为:“你的手机可能被警方监听,下午的事已经引起局领导的关注,现警卫刑队加入办理”,企图使陆某逃避刑事追究。
陆某收到短信后,遂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为逃避侦查,于20时许与同案犯高松田(另案处理)谋划后,要求高某通知所有参加打砸克莉丝汀饼屋的人出逃,陆某则更换手机和卡号,潜逃至浦东新区唐镇王港其女友杨某处。陆某、高某、潘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并于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陆某、高松田、郭斌、陆剑峰、钱杰、黄华、龚斌、费鸿明、屈人安等人的证言,有关干部履历表、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责说明、相关短信记录、手机通信记录、陆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的材料等书证,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被告人孙某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09)浦刑初字第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