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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负有管理、保护文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院)、纪念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文化行政部门中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等,并非指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是结果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后果严重是指造成较多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致使珍贵文物流失国外的;造成特别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由于珍贵文物被毁,给历史、艺术、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流失的文件已无法追回,等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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