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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律师事务所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律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于故意,那就不属于本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定罪量刑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与本罪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存在严格的区别:(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本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本罪是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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