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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律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本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本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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