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商检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律师
商检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过失,而商检徇私舞弊罪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此时,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商检失职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