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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律师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但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在于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罪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包庇罪由一般主体即可构成。(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违背职责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而包庇罪不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构成。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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