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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律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

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罪的属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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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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