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律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
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了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罪的属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