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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加快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单位应当按照税法履行税收的义务,税收机关也应当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义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二是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本罪具体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一部分,但还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种不作为。三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律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是结果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刑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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