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栾某在担任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期间,违规授权没有执法权且未经过签证培训的海事协管人员沈某甲从事船舶签证工作。被告人栾某在明知朱泾海事所辖区内没有危险货物码头的情况下,疏于对辖区内码头装卸货物的监管,且在签证工作中不严格管理“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纵容工作人员随意使用。
沈某甲使用栾某的执法编号和密码,单独为未配备适格船员的“赣天宜化0003”号船违法办理了船舶签证及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同意船方在不具有危险货物装卸资质的朱泾镇金张公路XXX号某木材公司装卸码头装运危险货物碳九混合物。之后,被告人栾某对于沈某甲的违规办理签证情况未能及时予以检查发现。
被告人栾某在巡航过程中,已发现“赣天宜化0003号”船停靠在金张公路码头,却疏于履行职责,未按照巡航检查要求仔细检查并发现问题。“赣天宜化0003号”船在金张公路码头装运危险货物碳九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约52.48吨碳九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导致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污染,、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影响。朱泾镇等地区因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引起46名居民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计4885751元。律师
被告人栾某主动至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甲等人的证言,沈某甲的劳动合同,“赣天宜化0003号”船签证及危险货物申报材料,地方海事处签证登记簿、值班登记簿、巡航记录,地方海事处中层干部会议纪要,涉案金张公路码头的相关材料,内河码头统计表,“1·10”水污染事件相关调查报告,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关于河道污染与化学品泄漏事故关联性分析报告,环境监测站污染特征因子比对材料,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10”某朱泾船舶水污染事件专家组报告,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关于某“1·10”水污染事件事故调查委托样品毒性情况说明,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相关组分危险性分类参考数据来源说明,上海赛科公司裂解碳九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保局、卫生局关于水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的报告,相关环境检测报告,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出具的关于水污染事件的评估,卫生局出具的医疗救治情况材料,经济委员会出具的饮用水抢购情况材料,松江区泖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泖港镇停水情况的报告,处置水污染事件费用清单,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网络舆情反应表,地方海事处及其下属机构朱泾海事所设立和职能范围的相关文件,被告人栾某户籍、履历、岗位任职资料、海事执法证、航政管理执法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栾某身为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在签证管理、巡航检查、码头管理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朱泾镇“1·10”水污染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栾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3)奉刑初字第13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