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玩忽职守罪,2004年7月起,被告人金某被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聘用为松江特种设备安全协管服务社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在中山街道辖区内协助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等工作。
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金某和费某(另案处理)在对上海香山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违规使用已被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使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的情况,未依职责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该公司的违规行为。
之后,被告人金某和费某在多次对香山公司巡查过程中,仍未履行职责,致使香山公司长期违规使用该设备。2012年4月8日,由于该设备故障,香山公司员工李显志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律师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在有关组织谈话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庄某、王某、沈某、林某、周某、余某、张某、费某等人的证言,特种设备检查表,整改意见,月报表,事故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松江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服务社及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特种设备安全协管管理手册,户籍资料和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金某在协助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巡查等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2013)松刑初字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