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动迁办主任不认真审核安置房回购,犯玩忽职守罪

起诉书指控彭某犯玩忽职守罪,赵巷市郊商业商务集聚区动迁办公由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设立,代表该政府从事赵巷镇方家窑二号地块的拆迁工作。被告人彭某在担任该动迁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二号地块拆迁工作期间,在依职责对拆迁安置房回购事宜进行审核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提出回购人员的身份等内容,导致赵巷镇人民政府1,491,422.14元的动迁专项资金被非动迁户领取。

被告人彭某在担任上述动迁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二号地块拆迁工作期间,依职责应对《房屋调配通知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后加盖动迁办公室公章。被告人彭某在履行上述职责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事先在空白的《房屋调配通知单》上加盖动迁办公室公章并交给实施二号地块拆迁工作的蒋某(已被判刑)。后蒋某向吴某谎称有拆迁安置房出售,并出示虚假的“巷佳华苑”4套住宅和4套商铺的《房屋调配通知单》,多次从吴某处骗取定金、房款共计256万元。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接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钱某、李某、顾某、俞某、朱某、蒋某、陈某、高某、高某、王某、盛某、吴某的证言笔录,《承诺函》,《委托动迁协议》,《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购协议》,《房屋调配通知单》,《赵巷镇北崧居委会私房动迁明细表》,《决算和预算表》,赵巷镇人民政府会议记要,干部履历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申请,收据,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彭某在人民政府设立、代表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动迁办公室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及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青刑初字第25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