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彭某犯玩忽职守罪,赵巷市郊商业商务集聚区动迁办公由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设立,代表该政府从事赵巷镇方家窑二号地块的拆迁工作。被告人彭某在担任该动迁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二号地块拆迁工作期间,在依职责对拆迁安置房回购事宜进行审核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核提出回购人员的身份等内容,导致赵巷镇人民政府1,491,422.14元的动迁专项资金被非动迁户领取。
被告人彭某在担任上述动迁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二号地块拆迁工作期间,依职责应对《房屋调配通知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后加盖动迁办公室公章。被告人彭某在履行上述职责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事先在空白的《房屋调配通知单》上加盖动迁办公室公章并交给实施二号地块拆迁工作的蒋某(已被判刑)。后蒋某向吴某谎称有拆迁安置房出售,并出示虚假的“巷佳华苑”4套住宅和4套商铺的《房屋调配通知单》,多次从吴某处骗取定金、房款共计256万元。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接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钱某、李某、顾某、俞某、朱某、蒋某、陈某、高某、高某、王某、盛某、吴某的证言笔录,《承诺函》,《委托动迁协议》,《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购协议》,《房屋调配通知单》,《赵巷镇北崧居委会私房动迁明细表》,《决算和预算表》,赵巷镇人民政府会议记要,干部履历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申请,收据,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彭某在人民政府设立、代表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动迁办公室从事公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维护国家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及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青刑初字第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