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土地储备项目的动迁工作委托上海闵行x有限公司实施,并成立了闵行区分指挥部。闵行区分指挥部受闵行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京沪高铁项目闵行段的动拆迁工作,并成立了若干企业动迁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动拆迁工作。被告人何a与蒋b、张c(均已被判刑)分别代表w公司、闵行z公司、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动迁办被抽调至企业动迁工作小组开展企业动迁工作,张c任组长。
上海n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x路239号的仓储厂房属于京沪高铁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n公司法定代表人周u(已被判刑)为非法获取更多的动迁补偿款,将变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备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统一发票的复印件及出具的相关机器设备已于评估日前搬离的“情况说明”交至动迁工作小组。被告人何a与蒋b、张c,不履行职责,在未审核上述变造复印件及“情况说明”真伪的情况下,由蒋b将上述材料提供给评估公司作为动迁补偿的依据进行评估,致使n公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费用共计2,973万余元。律师
周u、蒋b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受贿罪一案案发后,2,900余万元经济损失已被侦查机关扣押追缴。被告人何a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a、许b、徐c、杨d、张e、黄f、周u、周g、周h、张j等人的证言,《关于京沪高铁项目企业动迁工作组的情况说明》、《关于设立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闵行区分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办事处的通知》、《劳动合同书》,闵行区人民政府《委托书》、《京沪高速铁路上海闵行段征地拆迁包干协议》、《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闵行地区非居住房屋拆迁方案》、《京沪高速铁路项目闵行地区协议拆迁无证非居住房屋补贴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n公司提供的“向华漕镇动迁办提供上海n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x路239号厂区相关文件目录”、n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证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于对上海n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动迁补偿的情况报告》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何a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何a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a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闵刑初字第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