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担任宝山区某镇副镇长期间,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朱某在宝山区某镇某村租用耕地用于建造违章建筑进行经营活动,仍然以某镇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发文同意朱某在其租用某村的耕地上建造2万平方米厂房及辅助用房,并办理临时建筑执照,导致39亩耕地被某村违法出租给朱某违法建造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至今。
上述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某村违法将60亩老窑基(耕地)出租给朱某用于违法建造违章建筑进行经营活动,而不及时进行有效劝阻和制止,放任其行为。一年后,朱某在该块地上的违法建筑被市区土地执法部门纠正违法指定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时,造成某镇财政资金直接经济损失1,804,169元。
被告人李某在其分别担任宝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宝山某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朱某送予的好处费共40,000元,均用于个人平时消费。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主体身份职务证明》、《关于李某同志职责分工的说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调任报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关于上海某装潢有限公司办理临时建筑执照的批复》、《关于上海某装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临时建筑执照的请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相关《土地租赁协议书》、上海某装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及宝山区测量队出具的《关于某镇某村违法用地情况说明》、照片、证人朱某、江某、陆某、李某、费某、陈某、张某、盛某、张某、周某、卢某、朱某的证言、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某村违法占用60亩老窑基(耕地)立案处罚的相关书证、江某所写的《情况说明》、农村信用社进账单、《某镇某村东街生产队违法用地情况说明》、“请示报告”、“工程决算审价报告”、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司法会计鉴证意见书”、相关合同和财务凭证、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工作记录》、中共上海宝山城市某园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李某退赃款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玩忽职守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具备宣告缓刑条件。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扣押在案的赃款四万元予以没收。(2011)宝刑初字第11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