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在松江区新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作为新桥镇聚龙小区污水泵站建设项目土建工程责任人,明知该工程系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仍放任由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未依职责审查该公司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向领导汇报。
后在上海宙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又未履行施工阶段监督管理职责,以致该公司在无施工方案、施工日记以及现场监理人员上岗证过期的情况下施工,导致该公司拆除封头作业时违法、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三名施工人员死亡。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瞿某、徐某、杨某、谢某、朱某、蒋某、丁某、王某、张某、王某、朱某、何某、谢某、朱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务员登记表、工作职责证明、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手册、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方某在松江区新桥镇村镇办工作期间,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管过程中,未履行对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和施工阶段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导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故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采纳辩护人所提的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松刑初字第1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