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邵某在担任原某镇财政所(现更名为某镇财经服务中心,下称某财政所)财务会计期间,受该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镇招商引资、退税奖励结算工作,因严重不负责任,在预先测算并已知悉按规定比例应给付上海某有限公司退税奖励款为528万余元的情况下,未经认真核实即出具了给付该公司629万余元的错误退税结算表等,并据此作为结算依据且实际履行,致使某财政资金损失10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翁某、李某、王某、宋某、陆某、陆某的证言,奉贤区某镇人民政府及某镇财经服务中心出具的被告人任职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政府文件、财政所招商引税结算情况、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通知、关于财政向上海某有限公司返税的情况、退税结算表、财政退税收结算汇总表、财务记帐凭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邵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经济损失已追回,在对被告人邵某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0)奉刑初字第1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