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黄某在浦东新区高东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负责动迁项目中动迁户动迁面积核定工作。位于高东镇革新村北老黄家宅49号的马大东户在高东镇外环绿带项目中被动迁,动迁中认定该户建筑面积490平方米,马大东户获得动迁补偿款1,480,109.96元。
被告人黄某负责高东镇15-1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动迁户面积确认工作,该项目的动迁范围为高东镇革新村3队、4队、13队。被告人黄某在审核马大东户动迁资料时,因严重不负责任,对该户位于革新村12队北老黄家宅49号的地址以及该户提供的户籍资料、宅基地内册资料均不属于本次动迁范围的情况没有认真审核,且对马大东户已注明动迁记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搬家遗失为由,由村委会出具遗失证明的情况未作调查,违反有关动迁政策和规定,再次确认该户建筑面积490平方米(其中照顾面积302.9平方米),致使马大东户位于同一地址的高东镇革新村北老黄家宅49号再次被动迁,造成国家动迁款损失995,6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大东、高长旺、邹鹤鸣、蔡春义、陈子武、陈明兴等人的证言、中共浦东新区高东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黄某的工作简历及工作职责、劳动合同、高东镇机关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有关高东镇15-1地块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材料、马大东户先后两次动迁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高东镇15-1地块动迁基地面积确认单、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户口本、上海浦东城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结算单、补偿安置款结算凭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律师
辩护人提出造成本案国家动迁款损失的原因除了被告人黄某玩忽职守以外,动迁公司在收集动迁资料时没有把关负有一定的责任,动迁户马大东出具的关于所提供的动迁材料保证真实的书面承诺也一定程度蒙骗了黄某,并以此为由要求对黄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黄某作为代表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确认动迁户动迁面积的工作人员,理当严格地履行好国家赋予给自己的职责,不受他人影响,但正如黄某自己所称的由于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和工作要求,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就予以审核确认,从而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动迁公司是否存有过错和动迁户的所谓材料真实的承诺并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黄某罪责的理由。
被告人黄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目前在家属帮助下缴纳了部分钱款以弥补由于本人的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信誉,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0)浦刑初字第25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