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在担任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派驻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证民警期间,从事机动车车辆报废业务办理工作。擅自将其工作使用的审核专用章交由服务中心副主任任某(另案处理)使用,并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任某、丁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印章审核通过伪造的摩托车、机动车注销更新申请材料后,仍放弃监管职责,致使29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摩托车申请材料及30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机动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产生的车辆额度被领取。
29辆摩托车车牌额度进入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造成68万余元的拍卖所得款项被违规领取,未能缴入财政专项资金;另30辆机动车车牌额度非法流入市场,造成了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资金损失共计15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亦收受丁某等人给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财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30辆机动车车牌额度非法流入市场,造成拍卖资金损失150万余元。辩护人意见,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拍卖资金损失150万余元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律师
法院认为外籍汽车牌照被注销更新后,其额度可以委托拍卖,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本案的外籍汽车牌照被注销更新后,仍然有人在有偿使用,没有证据证明;汽车牌照原所有人因汽车牌照被注销更新,已经受到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汽车牌照仍然被有效监管或使用,没有证据证明。综上。检察机关仅参照30辆机动车注销更新时,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价资金,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损失150余万元的指控,缺乏证据证实,无法予以确认。
指控中涉及的150余万元的损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被告人陈某系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相关规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经济损失,必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已经确认的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其他组织直接经济损失是68万余元,没有达到100万元,因而,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和相关损失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平板电脑一台及其退出的违法所得、退赔款共计五万元,予以没收。(2013)长刑初字第8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