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担任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派驻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证民警期间,擅自将其工作使用的审核专用章交由服务中心副主任任某(另案处理)使用,并为谋取私利,在明知任某、丁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印章审核通过伪造的摩托车、机动车注销更新申请材料后,仍放弃监管职责,致使29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摩托车申请材料及30辆不符合注销更新条件的机动车申请材料通过审核,产生的车辆额度被领取。
其中,29辆摩托车车牌额度进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造成68万余元的拍卖所得款项被违规领取,未能缴入财政专项资金;另30辆机动车车牌额度非法流入市场,造成了机动车车牌额度拍卖资金损失共计150余万元。期间,陈某亦收受丁某等人给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等财物。
长宁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任某、丁某、魏某、李某、周某、洪某、盛某、刘某、顾某等人的证言,市交警总队职务证明,服务中心民警工作职权说明,公安综合信息查询函,工商局长宁分局工商登记材料,服务中心业务流程记录,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单位摩托车委托拍卖受理情况表,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有关注销更新证明及额度拍卖结算款、现金支票发放清单及2011年、2012年车牌额度投标拍卖结果,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档案材料,服务中心外籍车辆注销更新名单,长宁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和相关损失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拍卖资金损失150万余元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有情节特别严重程度。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平板电脑一台及其退出的违法所得、退赔款共计五万元,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