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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屋主阻强拆被软禁后死亡,镇原书记获刑

上海律师认为法院以官员涉及滥用职权罪判三缓四,显然过轻,恐有刑不上大夫,做官免坐牢之嫌疑,上海律师对被害人的死亡表示遗憾,我们认为涉案官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否则这种通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抢夺农民土地的行为将愈演愈烈。试想如果是普通公民对其他公民实施非法拘禁,并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死亡的,那么按律应当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非法拘禁罪,如果仅仅处以滥用职权罪,对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死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势必造成民愤重大。故而上海律师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巧家县老店镇村民丁发朝去年4月因反对拆迁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带走后受重伤、后死亡。

今年2月初,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法院一审宣判,老店镇原党委书记陈德顺犯滥用职权罪,判刑5年。原副镇长沈旺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原主任陈大云,判刑3年缓刑4年。镇原纪委书记肖亚,免予刑事处罚。丁家人当庭上诉。

当天被软禁次日死亡

2012年4月17日,丁发朝家遭遇非法强拆。

据判决书称,当日下午4时,老店镇党委书记陈德顺、副镇长沈旺琨、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陈大云及其他老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要强行拆除丁发朝家在建房屋二楼伸出的阳台撑木。丁发朝与陈大云等人发生争执,陈等人就强行采用拖、拉、抬、提等方式,将丁发朝塞入镇政府用车的后备厢。在此过程中,丁发朝身体多次坠地。

下午,被告人等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处理丁发朝。丁的第三个儿子丁明宝闻讯赶到,要求将丁发朝送医院被拒。18日凌晨3时30分,丁发朝第二个儿子丁明仓代表父亲道歉后,背父亲回家。3时50分,丁发朝在家中死亡。经鉴定,丁发朝系软质钝器作用或有衬垫物条件与硬质物体接触作用于腰背部致胰腺损伤出血死亡。

丁发朝的大儿子丁明早说,“他们用东西垫在身体上然后用钢管打”。

其子曾借爆炸案喊冤

2012年4月18日上午8时,陈德顺、沈旺琨、陈大云主动到老店派出所向联合调查组谈问题。后检察机关通知沈旺琨、肖亚、陈大云到案,陈德顺被纪委“双规”后移交检察机关。

“5·10巧家爆炸案”发生后,丁明早兄弟到县城散发传单喊冤,引起媒体关注。8月15日,昭通市检察院指定昭阳区检察院办理此案。12月13日,昭阳区法院法官在巧家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审判前,老店镇政府与丁发朝家人达成国家赔偿协议,由老店镇政府赔偿丁发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490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赔偿已全额履行。

疑因反对土地征收遭打

2013年2月6日,丁家人终于等到了法院的判决。

昭阳区法院当庭宣布,“陈德顺、肖亚、沈旺琨、陈大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中与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在具体工作中不按法定的程序、方式、方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丁明早说,他家的房子并非违章建筑。镇政府之所以要来拆家里的房子,是因为父亲反对此前进行的土地征收。丁家的诉讼代理律师称,不管丁家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陈德顺都无权擅自下令强行拆除,陈等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法院还认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陈德顺作为镇党委书记作出决策,是主犯;其余三人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肖亚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判处陈德顺有期徒刑5年。沈旺琨、陈大云、肖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前二人判刑3年缓刑4年,后者免予刑事处罚。

丁家人提请法办另8人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丁家,也请了诉讼代理律师,该律师提交的定罪量刑意见称,“本案嫌疑人除滥用职权罪外,还应以非法拘禁罪追诉,并数罪并罚”。

该律师指出,因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方只能指控上述4名公职人员。他阅卷后发现,参与提、抬、拖、拉丁发朝的,除被检方指控的4人外,还有8人。

丁明早认为,这些人也要被绳之以法,父亲在九泉之下才能安息。

据《潇湘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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