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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丈夫私自转让的股权

原创: 戴海龙律师 公司法实务与判例 9月18日

Z女士(以下简称“Z”)

M男士(以下简称“M”)

今天中午接待了一位从南京来咨询的Z女士,Z面相和善,语速缓和,咨询目的明确:追回丈夫M私自转让给他人的上海乙公司股权。

(1)Z和M共同创建南京甲公司,Z占股90%且为法定代表人,M占股10%。(2)甲公司是上海乙公司的大股东,占股95%,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5%。

近日,Z偶然发现,丈夫M私自将夫妻共同创办的甲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95%的股权转让给了不相识的3个自然人!

Z质问M是否是其所为,M缄默不语。Z在极度失望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失去的股权。

笔者:Z女士,您想提起诉讼追回被您丈夫私自转让的乙公司95%的股权?

Z女士:是的。我的辛劳和付出没有得到尊重,被丈夫欺骗了。我是甲公司的大股东,持股90%,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辛苦苦工作,他倒好,背着我将乙公司的股权转让了... ...

笔者:抱歉,为了提高咨询的效率和精准度,我来问您来答,您觉得如何?

Z女士:好的。

通过Z女士的讲述,笔者了解到:M在Z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3个自然人签订了关于转让甲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95%的股权。对于甲公司与这三个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如何约定,Z一无所知。在Z的一再追问下,M仍三缄其口。

笔者:我们查询了乙公司的背景信息,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数次变更,并有多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这些您都不知情?

Z女士:我什么都不知道。

笔者:您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持股90%),甲公司之前也是乙公司的大股东(持股95%),对于乙公司发生的一切您都一无所知?

Z女士:这些我都不知道。

笔者:甲公司转让股权前要书面通知乙公司的其他股东,问其他股东在一样的条件下是不是购买要转让的股权。从乙公司工商信息看,除甲公司外,乙公司还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如果甲公司没通知,这个官司有得打;如果通知了,而且自然人股东表示不购买,股权转让从形式上是成立且有效的,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了。

Z女士:这股权就是我的,为啥还要问其他股东买不买呢?(拿出随身笔记本)

笔者:如果记下来能踏实,您可以记。但在看到您能提供的、我们能搜集的证据支撑您的请求之前,我们不对所说的一切承担责任。

Z女士:(尴尬地放下笔和本子)请继续。

笔者:... ...(省略解释数千字)。

Z女士:哦,我大概明白了。

笔者:从我们交谈的情况看,您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对于我们提出的初步判断和方案也左右摇摆,这样吧,您回去再考虑考虑,真有委托需要再来不迟。今天就这样吧?

双方友好道别。

友情提示: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通过工商变更规避被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

原创: 戴海龙 上海法律咨询顾问戴海龙 9月20日

昨天,看到某公号标题为“最高院:即使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被某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的文章,经笔者检索,该案真实存在、有效。

但该案是否具有普适性,换言之,这个案例能否星火燎原仍有待观察。要看顶层(包括但不限于最高院)是否将该案裁判规则在全国推广,及能否至上而下被不走样地执行。

最高院的裁判要旨以白话表述:你原来是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但你仍然实际操控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并直接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法院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利益),可以认定你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自然可以限制你高消费和出境了。

从(2017)最高法执复73号决定书表述看,内蕴丰富,饶有趣味,令人深思。

笔者摘录部分内容,以白话表述如下:

申请人不服气:

我是被执行人吗?

不是。

我是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吗?不是。

你法院限制我出境有道理吗?

没道理!

申请人抗辩(自我辩解):

先谈身份。

公司股东会决议已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我在公司的所有职务也都被免了,我和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了。

次谈公司资产负债。

公司资不抵债停止经营,没有还债能力,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可能是影响其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再谈配合度。

我一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一直和债权人协商债务解决方案,尽力推进案件执行,法院对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啊!

最高院表示不同意:

先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据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再看本案事实。

首先,你原来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是的。

之后,虽然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但你向执行法院表示你是本案贸易项目的经办人,在执行中也协调过公司的关联公司代偿债务,还实际负责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债务偿还方案。把这些事实放一块儿,法院认定你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没有问题。

再者说,虽然你说自己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申请执行人对你提出的偿债方案不认可,法院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可以限制你出境。所以,原审法院根据申请认定你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毛病。

笔者建议

法定代表人应当关注、学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法律及实务。忽视法律规定将置自身于尴尬,更重要的影响开展、推进其他相关业务。

聘请值得信赖的律师。处于尴尬再寻求律师的协助,可能误大事,花费更高。

不要以经验对抗法律。50人大会可能是又一次改革的前奏,法治进行时,企业和企业家首当其冲。

不管雅痞大叔吴秀波们倒没倒掉,别私刻印章

原创: 戴海龙 公司法实务与判例 1周前

1.“雅痞大叔吴秀波们倒掉了。”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

彼时,在吴秀波们穷困潦倒之际,小三们应还未到位。委身于没有前途的男人的女子是没有前途的。实力女性少耗劲互撕,多实力开道,比如,麦当娜热线罗德曼、张雨绮红颜一怒为豪宅。自我拼搏,实力说话,活出精彩。励志!

2. 致敬人民英雄

“致敬!人民英雄”今日热搜置顶。帝国主义忘我之心未死,国际环境几乎负面到顶,我们应该庆幸,生活在和平年代是种幸福。没有抛头颅洒热血的人民英雄,大多数人压根没机会和资格八卦。真诚致敬人民英雄!

3. 花边新闻与商场的投资成败无关联,是常识。

“2016年8月幸福蓝海上市,连拉16个涨停板,当年的4500万瞬间变成了两个多亿。“

”七年的长线投资又回到了原点。“

”2015年1500万认购的当代东方股票浮亏400多万。“

”7年股市的驰骋成黄粱一梦。“

花边新闻与商场的投资成败无关联,是常识。吴以自有资金加股权质押筹集投资款,杠杆风险不小。但若非发昏,作为商人,吴对其投资应有衡量。旁人再怎么评论,最多是事后复盘。和真金白银投资比,复盘好干多了。

4. 诸多前车之鉴警示世人——不要触及刑法红线。

《大军师司马懿》发行收入近10亿,江苏华利文化以投资合同和收益分配争议为由,起诉盟将威影视和不二文化。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协议中代表江苏华利文化的公章是否是不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坚私刻伪造。被告认定张坚是在江苏华利文化授意下刻制了公章。据称,张坚因私刻公章(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刑事拘留。

不二文化对此事做出详细说明,称张坚原为华利文化副总,之后主动提出担任该剧总制片人。不二文化在2017年10月17日和2018年2月7日,已经分别向公安机关就张坚职务侵占、张坚伙同华利实际控制人金宏星及江苏华利、霍尔果斯华利实施合同诈骗提起刑事报案,目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关于私刻公司印章的《刑法》法条了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我们不常拥有自由,但自由是一种信仰。不要轻易为了商业利益触及刑法的红线,嗯,应该删除”轻易“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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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海龙律师

特邀嘉宾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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