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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形成正确的证据意识?

不少人在咨询律师讲述案情时,或声泪俱下或咬牙切齿,当律师问某事实是否有相关证据证实时,多数人或瞠目结舌或闪烁其词。少倾,咨询人列举其他诸多事实证明其说法,当律师再问这些事实的证据依据时,不少人或火冒三丈或拍案而起:你是对方派来打探我底细的内线吧?!

这种常见情形就是缺乏证据意识的典型表现。绝大多数律师并非黑白颠倒的讼棍,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帮手。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证据,官司的胜诉率微乎其微,全靠人品。“打官司,打证据”,没有靠谱的证据做支撑,负责的律师宁愿不接案子,也不会打没有准备的仗。提供的证据能否用于诉讼?这就牵涉到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说白了,证据必须是真实而非伪造的,客观的而非想象的,与本案有着客观联系而非闲扯的。在灵活运用证据上,律师的重要作用凸显出来。法庭上的法官和仲裁庭上的仲裁员100%都会围绕证据的三性对案件进行审理。很多人提供的证据因为不符合“三性”而被判定、裁定无效,生生错过胜诉的机会。

比如,因为夫妻一方因为搜集对方出轨证据,采用在对方家中私装摄像头、窃听器进行取证,就违反了法定的证据规则而不会被法官采信。比如,债权人为了让债务人承认合法债务,将债务人限制在特定地点直到债务人服软写下承认债务的条子,到了庭审阶段债务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借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形下写的,债权人不仅可能输掉官司,还可能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避免语音沟通而以文字留下历史记录等等,都是证据意识的切实体现。

相信各位看了上述短文,对于证据意识能形成一个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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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海龙律师

特邀嘉宾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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