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某企业的负责人,他在一起质量瑕疵和货款争议纠纷中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交锋,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对律师提出希望聘请的意愿,作为张先生对方的律师我们告知他,不能接受他的委托,哪些情况下律师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呢:上海律师
一、在诉讼中,律师不能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再次聘请,从事和本次诉讼相冲突的法律服务。比如沈律师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愿意聘请沈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不能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从事和本案有关的利益冲突的法律服务,沈律师所在的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不能代理本案的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从事和原告利益相冲突的法律服务,比如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担任法律顾问等等。
二、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在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上海律师
三、不能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有业务冲突的委托,比如说担任原告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为原告发送律师函,又为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等等。
下面这些案件不能属于执业利益冲突: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案件办结后,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其他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比如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之后原告律师为被告代理了房地产定金合同纠纷,或者离婚诉讼,这就不属于执业冲突。执业冲突主要在同一利益标的下,特别是一个诉之中律师为双方的利益代理。
明白了这些张先生决定在本案结束后,另行聘请我们的律师担任他的企业常年顾问,避免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