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工地影响居民生活,主张建设许可无效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07年11月26日向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第三人在H国顺东路建造框架结构、层数为2层、高度为9.15米的建筑1幢,建设工程项目为上海黄兴体育运动公园,建筑物名称为1号配套房,建筑规模为2,118平方米。律师

A诉称,A住宅南侧面临黄兴绿地A地块,该地块依法规划是公园绿地。现经查得知,在2007年11月26日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违反法定程序,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第三人在该地块建设高尔夫球场及附属设施。该球场建设严重影响A生活,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规划许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故诉请要求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律师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辩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系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后作出的许可,并且建设工程设计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故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许可行为合法、合规。此外,被诉许可证系2007年11月26日核发,A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三人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述称,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合法,A诉请无法律依据。另,A在2009年即已完全清楚涉诉许可证的情况,现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意见,确认以下事实:本案A系与黄兴绿地A块相邻小区的居民。被诉许可证涉及黄兴绿地A块上海黄兴体育运动公园1号配套房,建设单位为第三人。2000年10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复同意黄兴绿地A、B块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范围及布局。2002年9月,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批复同意黄兴绿地A块规划方案,明确其功能布局、设施配置、道路系统等内容。2002年10月,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黄兴绿地A块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内容与规模,并对总体、单体、投资等提出具体意见。2005年11月,第三人取得包括黄兴绿地A块土地在内的房地产权证,用途为绿化、文化、体育、娱乐,总面积176,214平方米。2007年2月至4月间,第三人分别取得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体育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绿化管理局以及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单位对黄兴绿地A块建造黄兴体育运动公园项目的审核批准意见,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律师

第三人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黄兴体育运动公园1号配套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上述批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审核了批文,并在审批前已就上海黄兴运动公园(暂名)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公示。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向第三人核发了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附图显示,该配套房建筑与东北侧A居住建筑最小距离39.01米,退界最小距离34.85米。A不服该许可,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涉案许可证,A仍不服,遂涉讼。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具有在本辖区范围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在受理了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审核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利证明、立项批复,并审核了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规划、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审批意见,且核准建造的建筑设施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涉案项目申请核发许可证前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也已进行了公示,故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依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律师

本案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上海黄兴体育运动公园1号配套房,关于A提出的涉案项目因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缺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经环境评估、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应予撤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