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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还没有交齐的,土地使用权能否受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几种类型。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公司、核子合作开发经营这几种也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定义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律师

由于我国不承认土地所有权可以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际上负载了一年限内土地所有权的让予,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适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且不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之处,主要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也规定了“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律师

那么如果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并不一概认为无效。如果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是土地受让人和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履行不影响下一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同样的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投资总额应该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也是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说如果转让这类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上有一定的瑕疵。这种瑕疵会带来土地使用权变更上的障碍和面临行政处罚,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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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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