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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土地出让合同为何要注意审查出让方的主体资格

Z是开发区领导的亲戚,声称可以搞到一块地皮让公司建设厂房,由于土地的价格比较便宜,该公司的股东会决定拿下土地,由于不是专业的开发商,他们对这份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常疑惑,不知道是否违法。律师

这份土地使用权合同出让人是开发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允许受让人使用土地40年。接到该企业的咨询,律师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只能是开发园区的管理者,代表土地所有权人,就是国家对开发园区进行管理,比如招商引资,进行基础建设,管理园区内的各个企业,协调各种矛盾和纠纷,但是不能代表国家对外出让土地。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用一个通俗的比喻就是“管家在卖主人的财物”。故而这种土地出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一方反悔后,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律师

对于这种情况已经有法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对于开发园区的土地,有权力签订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政府和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所以律师建议向园区询问清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哪一方,才能安心拿地,前往不要为他人忽悠,届时引发纠纷。律师

当然除了审核主体外,还要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近年来各地均有格式文本合同,一般对土地受让者有一定的约束,这些条款不容改变,也需要仔细阅看,比如何时缴纳出让金等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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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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