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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律法规中关于废标或者招标无效的规定集成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律师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十八条 第八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包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律师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律师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律师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2007 年10月10 日发布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务部395号文件)

395号文件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30号令)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律师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27号令)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律师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 未按要求密封;律师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号令)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律师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2001年6月1日发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基本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

2001年7月5日发布施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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