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公司对展厅进行改造,对社会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A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该展厅的室内装修和楼宇改建项目,标书上注明“闭口总价270万元“,标书另表明中标后标书所有记载作为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律师
中标后,A公司提出因投标价格比较低,原预算单中没有表明品牌的装修材料将使用大众品牌,如果要使展厅有一定的档次,可以改用工艺品公司指定的品牌或者较好的材料。
双方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定:装修款暂定为270万元,如工艺品公司要求提高材料档次的,按实结算,但材料费增加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结束后,双方对改用好材料的价格没有大的争议,但A工程公司提出因变更材料导致工艺难度增加,要求增加人工费100万元。律师
在本案件中,标书约定的是270万元的包工包料闭口工程价,合同约定的是270万元暂定价和新增的50万元材料费,如果标书约定的价格和合同约定的价格不同,究竟以何为准呢,新增工艺的人工费是否已经包括在了270万元中。
沈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中标是承诺行为,承诺后合同成立。投标人在投标后,一旦投标书送达受要约人处,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撤销要约(标书)的,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发出承诺后,即便双方没有订立另外的合同,双方均受到标书所载条款的约束。在沈律师看来招投标的过程实际是一个缔约过程,如果招标方同意标书所载内容,合同就已经成立,招标方或者投标方再提出新的条件,那就是新的要约和承诺,等于是对原成立的合同进行修改。律师
在工程承揽合同中,双方协商的过程比较复杂,中标后有可能保留全部的标书内容,也有可能对标书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沈洁律师认为私营企业的工程招投标和国家项目的招投标是完全不同的,国有项目的招投标为了防止腐败产生,不应当允许招投标结束后,又签订背离标书内容合同,但私营企业的工程项目,可以允许双方再次协商。本案例中的中标后新增50万元材料费就属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修改了标书内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中标后没有约定价款的,那么投标书中规约了价款,自然而然的可以将标书价格作为双方的合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