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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和房屋过户的区别

房屋的交付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沈洁律师提醒购房者:

房屋交付≠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律师

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和产权的过户才算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沈洁律师同时提醒:房屋交付不是简单的将房屋转移给买房者,必须要符合使用的条件,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取得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对于新建商品房在交付房屋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合同只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日期,而没有约定房屋登记过户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使用,比如交钥匙,就算完成了按时交付义务,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里除了约定交付使用的时间还有明确产证办理的时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即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申请人(即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律师

房屋交付之所以如此重要,还因为一旦发生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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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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