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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中的违约金陷阱

有网友hongtong在论坛上咨询:“我和妻子在我们当地老家购买了一套房屋,已经支付了30%的房款,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把房子建好,一拖再拖,眼看着婚期将近,我和妻子非常着急,和他们提出退款又不成,房子也遥遥无期不能交房,我们束手无策,难道就这样没有办法了吗?”律师

延迟交房在房地产买卖中属于一种常见的开发商违约的表现,沈律师并不认同这位咨询者的说法,购房者面对开发商的延迟交房并不是遥遥无期、束手无策地等待,沈洁律师建议该购房者可以从两个方面追究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可以考虑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延迟交房期间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确定。沈律师提醒买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特别是期房的预售合同时,注意双方是否就延迟交付房屋约定了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多少。律师

购房陷阱:开发商为了避免自己的违约金过高,往往将违约金约定在一个比较低的百分比,比如约定延迟一天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万分之多少,总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几,所以即使开发商违约,也不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成本。

其次,沈律师建议购房者可以考虑解除合同。交付房屋是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违反主要义务的,守约的一方可以根据一定的程序解除买卖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律师

除了依据合同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金外,还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房款,那么法律上“合理的期限”究竟有多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作出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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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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