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L诉称:L系青浦区沪青平公路一户业主。该房屋交付后,客厅靠阳台一侧的墙壁常年渗水,导致墙体大面积腐败。L第一次发现墙壁有渗水现象后,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开发商安排工程队进行施工。律师
L第二次发现墙壁渗水,并有腐败现象,再次向物业报修,但直到一年多后,开发商才安排工人在墙壁表面和墙体内部做了修缮。L第三次发现墙体有腐败情况,再次向物业公司报修,开发商直到第二年才完成全部修复工作。L第四次发现墙壁渗水并有腐败情况,再次向物业公司报修,但至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任何回应。
L认为两公司应当对L房屋进行修缮,并赔偿L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公司对L房屋受损墙壁进行修缮、恢复原状;两公司赔偿L经济损失10万元(1,428.50元/年*70年)。律师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不同意L诉讼请求。L的房屋交付,曾经报修过两次。L再次报修时,已超过合同和法律规定5年保修期,L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延保。
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L的诉讼请求。L两次报修后,物业公司均已完成修复,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对L进行赔偿。律师
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L所购房屋的开发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对L房屋负有维修义务。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两公司已根据L的报修完成了修复工作。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外墙面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限为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5年。
便自收房之日起算,已满5年,故两公司对L房屋的保修期已届满。现L继续要求两公司对其房屋受损墙壁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L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