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夫妇打算购买房产公司的预售商品房,由于他们来的比较晚,小房型的房屋都已经售罄,剩下的都是大面积的房屋。为了促销,开发商的销售经理提出如果购买大房型,可以赠送一个车位。马先生夫妇两人商量一番后,决定购买。开发商和马先生夫妇签订了一份订购书,订购书内明确约定赠送一车位。后双方又签订了预售合同,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条款中都没有写明买房送车位的事情。律师
后来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离职,换成了新的经理,对方表示他对买房送车位之事并不清楚,双方的预售合同内对车位也没有约定,故而不同意赠送车位。马先生夫妇认为房产公司应兑现赠送车位的承诺,房产公司表示赠送车位事项未在预售合同中写明,不同意赠送。
马先生夫妇表示他们是基于房产公司销售人员承诺买房送车位才签订合同并购买房屋的,后来赠送车位还获得了当时房产公司销售经理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款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所以买房送车位的约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所确立的交易条件,双方的订购书中对买房赠车位也有约定,只不过在签订预售合同时,由于合同较长,自己这一方没仔细看,才导致遗漏了车位赠送这一节事实。律师
房产公司辩称,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说明、介绍和承诺,以及相关宣传资料(如楼书、广告、沙盘模型等)均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没有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双方之所以没有在预售合同中约定车位赠送事宜,是因为双方之间对买房送车位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取代了先前的购买方案,包括赠送车位的承诺。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那么马先生夫妇后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改变了认购书的约定呢?沈洁律师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日期在认购书之后,可以视为是对认购书的变更。预售合同并没有约定遗漏事项仍可参照认购书,故而双方之间的约定已经有了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