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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下简称44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律师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就上海地区而言,还要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律师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此点同44条的3规定,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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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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