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诉称,双方就金山区物业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价款为598,894元。P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已按期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又按实测面积补交了房款。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向P交房。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已严重违约,期间P多次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催促,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仍未履行,损害了P的合法权益,故P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协助P办理金山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律师
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已经取得了大产证,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P购买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位于金山区的房屋,房屋暂定总价为598,894元。房屋的交付需为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将房屋交付给P。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P同意积极协调,协助P办理房产证。律师
P付清了598,894元,P再行支付了4762.7元面积补差款。律师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P已按约支付房款,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配合P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P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十日内协助P就坐落于金山区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