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四川北路的一套房屋,找在10年前唐某付清了全部房款48万元。购房后唐某入住房屋,但房地产发展公司没有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小产证),多年催促和交涉无果,起诉要求房地产发展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发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律师
该房屋在15年前,和其他房屋一起由开发商抵押给了建设银行第五支行,后获得房屋核准登记抵押权。对外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发展公司并没有告诉购房人房屋上抵押权的这一情况,和购房人唐某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合同约定:投资建造的《泰业公寓》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房屋总房价款为48万元。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未设定抵押权或已清除原由开发商设定的抵押权。合同附件四的他项信息显示,房屋无抵押。律师
双方约定在当年年底之前向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因开发商没有涤除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故而发生纠纷。
起诉后某房地产发展公司同意办理过户,但是自称无能力还清抵押贷款,抵押尚未注销,同意在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后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律师
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房屋上现存在房地产抵押状况,如抵押权不先行涤除,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购房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在执行中存在法律风险。律师
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约定,开发商负有协助办理小产证的义务。现购房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已向买方交付房屋,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约定。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故开发商应在清偿房屋抵押权登记所担保的债务、涤除抵押权后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