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F诉称,双方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F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南桥镇新建东路X号商铺,建筑面积149.26平方米。F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律师
F为亲属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房地产证时发现该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46.12平方米,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和房地产证面积3.14平方米。于是F多次向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的主管部门交涉,但未果。
F认为,出卖人房地产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出售合同面积和房地产权证面积不符,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F房价款、利息及赔偿经济损失。
为维护F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返还F房价款125,600元;房地产公司支付F利息;赔偿F经济损失50,000。律师
房地产公司辩称,F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没有过错,是政府部门测绘失误造成。对于误差面积F同意按合同单价返还,不同意F的其余诉讼请求。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本案双方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中,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误差3.14平方米,误差比在3%以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F要求按照现在的价值进行结算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上述建筑面积误差F虽无主观过错,但其客观上已有所得益,故对于F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利息请求予以支持。F也无证据证明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对于F房屋的使用存在重大影响或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的亦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房地产公司十日内返还F房价款11,103.81元;支付F利息。(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9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