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3月11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东兴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甲方将青浦区沪青平公路4605弄蓬莱苑2幢某室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80.94平方米,总价123,549.70元。律师
原告杨M、陶T诉称:两原告于2002年3月1日向被告东兴公司支付了所有房款及19,830.30元的房屋配套设施费,并于2002年3月1日入住房屋。现两原告获悉房屋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但被告东兴公司告知房屋上有被告钮A的预告登记,当时被告东兴公司为套取银行贷款,与被告钮A签订虚假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原告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东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两原告已实际入住至今,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实质为骗取银行贷款,应为无效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撤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4605弄舜浦世外苑蓬莱苑2号某室房屋的预告登记;2、被告东兴公司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律师
被告东兴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东兴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两原告,房款已经结清,并交付给原告。房屋上被告钮A的预告登记是因为2000年6月,被告东兴公司借用被告钮A的名义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11万元,并办理了预告登记,贷款实际由被告东兴公司使用和归还,目前贷款已经还清,抵押登记已经撤销,故两被告之间没有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2014年11月13日,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杨M从2005年10月该物业公司接管起一直居住在房屋内。
另查明,2000年6月,房屋上以被告钮A为权利人设立了预购权利登记。目前房屋大产证登记在被告东兴公司名下,除被告钮A的预购权利登记外,无其他抵押限制信息。律师
从被告东兴公司的陈述和房屋的居住情况看,被告东兴公司与被告钮A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为了借用被告钮A名义办理银行抵押贷款而设立的预购登记。
基于此,认为被告钮A与被告东兴公司之间名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属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非真实买卖关系而被确认为无效。藉此,被告东兴公司、被告钮A理应撤销上述预购房屋权利登记。
两原告与被告东兴公司之间就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东兴公司理应将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故对两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被告钮A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法律后果自负。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置业集团、被告钮A十日内办理房屋上的预购房屋权利登记撤销手续;二、被告置业集团应于上述预购房屋权利登记撤销后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杨M、陶T名下。(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36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