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诉Z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管理公司诉称双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Z向管理公司购买位于金山区小商品城某号4层室,该房屋总价为2,626,407元。律师
合同签订后,Z仅支付了房款359,423.67元。管理公司曾多次电话催告,并于发函“关于期限支付房款的催告函”书面催告,均无果。管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Z发函“关于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通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解除该合同。
嗣后,管理公司再次函告Z“关于《商品房出售合同》解除的结算事宜通知”,要求Z与管理公司共同办理所有的退房手续、结算事宜及办理撤回房地产部门网上备案登记手续,但Z仍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
管理公司请求:准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解除;Z与管理公司共同前往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备案撤回手续。律师
Z辩称,双方根本未签订该《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上签名并非Z本人所签,Z亦未授权他人订立该合同,因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Z才看到该合同,合同上的联系电话可能是Z父亲Z的。
C曾向Z提到交过房款一事,但未说明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一事。此外,向管理公司支付房款359,423.67元虽是Z所有,但该笔款项并非Z支付给管理公司,C曾向Z提过要定一套房子,钱可能是他转出去的。
管理公司向Z发送《关于限期支付购房款的催告函》,载明Z应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747,810.33元。管理公司向Z发送《关于解除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通知》,载明解除合同。管理公司向Z发送《关于商品房出售合同解除的结算事宜通知》,载明Z至管理公司处办理退房、退款手续。律师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方面,Z认为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所签,系伪造,另一方面,又认为所支付的首付款系其所有,C曾向Z提到交过房款一事,C与Z系父子关系,Z所作陈述难以使相信,相反,足以确信Z知情签订合同购房事宜,以及与此相关的情况,因此,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Z迟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经管理公司催告后,Z仍未履行义务,于是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对管理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管理公司据此提出的诉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