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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全装修房存在质量问题,自行修理费用能否赔偿

原告汤K、葛A与被告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K、葛A诉称:其于2012年6月8日向被告购买位于松江区涞寅路全装修房屋一套,房款共计224万元。但验收房屋时,原告即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原告为此多次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始终拖延整改,原告无奈只能委托他人修复,支付了12,000元,但仍无法修复房屋所有的质量问题。律师

因协商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65,000元(12,000元是已经发生的修复费,53,000元是根据现有修复情况预估的费用)。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其一直积极与原告沟通,愿意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委托他人修复,这些修复是否必要、是否合理存有疑问,故对于已经支付的12,000元修复费不同意支付。对于经法院委托鉴定后确认存在的质量问题,愿意履行修复义务,不同意赔偿钱款。

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被告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第十六条约定,被告交付的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有权要求被告免费修复。双方签订一份《装修备忘录》,约定了装修的材料、设备配置等。律师

原告在《房屋设备验收表》上签字,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两卫生间共用一个回路;厨房下水渗水;主卫台盆下水漏;次卫下水接口处封胶;主卫地砖损坏一块;浴缸边空(要重做)加检修孔;厨房窗边需补胶;北房窗皮条换打胶;厨房进门处地板伤;进户门门框坏(下方);橱柜门调整;次卫进门左上方砖空一块;厅正中地板松空。

周N作为上海春亭装饰公司项目负责人出具一份《装修约定》,称受原告委托,整改装修涉案房屋,整修项目为:

1、拆除主卫生间浴缸、柜子、脸盆、马桶,并重新安装。更换主卫生间全部氧化地漏及三角阀,填实浴缸重新固定大理石围边。

2、更换主卫生间全部受损地砖、更换部分腰砖、部分墙面砖、地面硅胶封边。

3、拆除次卫生间,立柱盆一套,马桶、淋浴房沿边,并重新安装,更换次卫生间全部氧化地漏及三角阀,疏通管道。

4、更换次卫生间全部受损地砖、地面硅胶封边。

5、更换厨房全部受损地砖,更换、拆除受损水槽及龙头,并安装。

6、更换阳台氧化地漏及三角阀、地面硅胶封边。律师

7、更换全屋划伤开关面板及插座面板32套。

8、更换浴缸龙头、淋浴房龙头封闭环,更换主次卫马桶划伤坐盖2套。

9、主卫、次卫、厨房全部按标准重新施工防水工程。共计人工、材料12,000元,装修日期从2012年7月11日至7月21日结束,按标准验收合格,付清全款。

原告还提供了2012年6月24日、7月8日、8月21日、9月5日、10月31日、11月4日、11月7日报修材料,以证明其曾八次向被告报修,但被告始终没有前来维修。被告称,9月5日、10月31日、11月4日的报修材料收到,其余未收到,但其接到原告的质量问题反映后,及时派员进行了整修,并提供了16份《房屋工程维修单》作为证据。原告对被告的该证据不予认可,称被告仅来看过三、四次房,进行过一、两次简单的维修。律师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2013年3月29日,该院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涉案房屋存在“石膏吊顶裂缝”等十三项质量问题,并明确了具体的修复方案。该院指派毛俊华出庭接受及双方质询。

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异议:1、“分析说明”第九项“两个卫生间电路”。原告认为,两个卫生间电路中,主卫、次卫的插座、暖风机为一路线,主卫、次卫镜前灯为一路线,这种布线方式不符合规范,但《鉴定意见书》却认为该布线方式不存在问题。鉴定人员解释称,经鉴定确认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一致,至于图纸设计是否符合规范不属于其评判的范围。律师

2、“修复方案”第四项“地板损坏划伤”。原告认为,实木复合地板无法进行打磨刷漆,只能更换。鉴定人员解释称,实木复合地板有些可以打磨、有些不能打磨,因此修复方案是先打磨,若未能达到修复效果再行更换。

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异议:1、“分析说明”第四项“地板损坏划伤”。被告认为,原告在验收之后及与被告交涉过程中,均未提出地板划伤问题,而且涉案房屋原告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该项系原告实际使用所致。鉴定人员解释称,地板实际存在的问题是“漆膜鼓包、皱皮、拼装离缝4CM”,这些问题不太可能是使用造成。原告确认“房间三”的划痕是使用过程中所产生,同意自行承担责任。律师

2、“修复方案”第一项“石膏吊顶裂缝”。被告认为,如仅对部分修复会产生色差,故愿意对裂缝所在的餐厅客厅吊顶全部重新涂刷。鉴定人员称,对该方案没有意见。

3、“修复方案”第三项“墙体轴线偏移”。被告认为,无需拆除隔墙,对墙体进行修整即可。鉴定人员解释称,由于仅对墙体整修可能会出现新的裂缝,所以还是重新砌筑较为合适。

4、“修复方案”第四项“地板损坏划伤”、第五项“地板变形”。被告认为,对复合地板进行打磨在操作上会存在一些问题,故愿意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板直接更换、直接重新铺设。鉴定人员解释称,对该方案没有意见。

5、“修复方案”第十三项“房门及门套多处表面起壳”。被告认为,其愿意对房门和门套重新更换,但需要鉴定人员明确具体的位置。鉴定人员解释称,该项指的是客卫的门套、房间四的门扇、房间三的门扇。律师

周N称,2012年7月份时,其应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的部分质量问题进行整修。当时的情况是,其发现卫生间的墙砖和地砖均有划痕;浴缸、马桶不是很牢固,硅胶没有粘好;三角阀表面有些生锈,是合金的材质,不是全铜;插座面板包括墙面、涂料均有划痕。具体整修的内容与《装修约定》上载明的一致。人工和材料费共计12,000元,原告已经支付,其中利润大概在2、3千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涉案房屋现存的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修复义务还是赔偿义务?原告自行委托他人修复的12,000元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被告一直明确表示愿意修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情况,故认为被告承担的应是修复义务,而非赔偿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就修复范围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予以了明确。原告认为“两个卫生间电路”存在问题,但没有确切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地板损坏划伤”系原告使用所造成,但除原告承认的“房间三”划痕系其使用造成的之外,其余部分鉴定人员已经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律师

就修复方法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予以了明确。被告对第三项“墙体轴线偏移”的修复方法提出异议,鉴定人员对此做了合理解释,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第一项“石膏吊顶裂缝”、第四项“地板损坏划伤”、第五项“地板变形”、第十三项“房门及门套多处表面起壳”,被告自愿扩大修复范围、加重修复义务,予以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尤其是周N来院的陈述,足以让相信修复事实的存在。故此,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但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应对原告的修复费用适当承担。律师

至于承担的具体费用,一则从修复的必要性上看,部分修复项目如地漏的更换、墙砖地砖的全部更换等,是否有必要,尚存疑问。二则周N自认的利润应当予以扣除。综合上述考量,酌定被告补偿原告前期修复费用6,000元。(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3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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