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B、戴C、毛D与被告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购买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1588弄《沿海丽水馨庭(一期)》房屋,房屋总价为1,845,857元。律师
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被告就房屋出具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第四条载明:“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的保修期限为: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条载明:“住户入住后,属保修期内的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本公司将及时实地查看,妥善处理。超过保修期的,由住户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律师
委托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接受委托后出具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及建议为:1、房屋南北向表现为北端沉降大、南端沉降小,平均相对倾斜约为12.36‰,其值超过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法律咨询设计规范》(DGJ08-11-2010)关于同类结构相对倾斜限值(4‰)。
2、房屋南北向整体表现为向北倾斜,倾斜率在8.98~12.14‰之间,平均倾斜10.10‰;东西向整体表现为向西倾斜(西侧略向东倾斜),倾斜率在0.17~2.01‰之间、平均倾斜0.69‰。南北向整体倾斜方向与相对不均匀沉降趋势一致,向北平均倾斜率超过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关于同类建筑结构整体倾斜的限值(4‰)。律师
3、委托方提供的2009.1.12~2011.1.18期间监测结果显示,房屋整体沉降未趋于稳定;比较上海同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与本站的检测结果可知,2009年2月28日至今,房屋向北的倾斜有进一步发展,向西的倾斜略有缓解。
4、房屋目前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为:整体出现沉降及较大的倾斜,地下室入口处局部外墙面出现开裂,底层~三层部分墙面或梁表面面层出现开裂、局部顶板纵向开裂。
5、较大的沉降和整体倾斜会导致房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应力,对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安全性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地下室的入口处墙面的开裂主要为相对不均匀沉降导致;上部结构暂未见有明显的结构开裂现象,如沉降进一步发展,将可能带来后续的安全隐患。律师
6、房屋地下室入口处局部墙面开裂及上部各层墙面或梁表面面层开裂等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但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三层局部顶板纵向开裂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及耐久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7、建议采取可靠措施对地基基础进行全面加固,同时应加强加固施工期间及后续的变形监测,确保沉降稳定并控制其倾斜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以内。对目前出现的损伤,建议待沉降稳定后再进行全面修复处理。
后委托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修复后价值贬损金额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联列住宅房屋贬值估价报告书,估价时点为2012年12月10日的房屋质量缺陷修复后的价值贬损金额为48,000元。律师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存有倾斜的质量问题,被告理应予以纠偏加固。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对房屋修复后价值贬损已经作出了评估结论,在没有证据否定该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对该结论予以采信,原告按照评估结论主张贬值损失,予以支持。(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1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