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J诉被告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6月14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H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7弄7、9号一层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738,000元。合同约定该房屋为店铺用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于2011年6月25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律师
原告毛J诉称,2011年6月14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H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7弄7、9号一层房屋。
合同第九条约定,所售房屋的性质为商业,且房屋交房的标志为交钥匙。
双方在洽谈购房意向时,原告曾提出该房屋所处位置正面被高墙遮挡、四周被绿化环绕,没有与外界联系的道路,根本不具备商业用途的条件。被告当时给予原告答复是,房屋正对的位置是一条市政规划道路,马上就要开始动工建设,一旦道路建成,房屋就能立即投入商用。律师
现原告购房已经两年有余,市政规划道路至今没有开工建设的迹象,原告预期利益正遭受持续的损失。被告在明知所售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仍按现房进行销售,且在出售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使所售房屋满足基本的使用条件,其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
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损失1,317,279元,并按照每天1,852.95元赔偿原告自2014年2月1日起直至道路开通之日的损失。
被告置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同意承担责任。而且道路规划是政府部门的义务,被告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左右规划道路的进程。律师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如果有损失存在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主张或者围墙的设立者进行主张,而不是向被告进行主张。原告在了解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购买了房屋,相关风险在交房之日起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上海市宝山区规划管理局出具的房屋所在小区《好天缘家苑》地块的平面规划图复印件,规划图显示房屋前为规划道路,但目前还未开始建设。
原告表示有一家汽车4S店在此处经营。被告对该规划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留存在被告处的该规划图的原件,原件上红线内为小区用地范围,而原告所说的规划道路及4S店都在红线之外,被告无权干涉。律师
被告按约交付了房屋,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根据规划图告知原告房屋前面有一条规划道路,但并未对规划道路何时开通做出任何承诺,市政规划建设属于行政行为,被告无法控制,故被告对道路未开通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周边状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房屋交付后相应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律师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毛J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