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M、盛A诉被告投资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认购人,被告作为开发商,双方签署一份亿联全球家具建材博览中心E栋《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房屋,定金2万元。律师
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前,认购人已充分了解其认购房屋的详细情况,并已仔细阅读出卖人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含附件内容)及销售现场公示文件,并确认没有异议。
认购人应携带本协议书、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款、购房需携带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售楼处与出卖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应付款项(含定金)。购买人逾期不办理签约手续,出卖人可将此房屋另卖,并没收定金,无须通知认购人。律师
原告富M、盛A诉称,原告如约前去签订合同,发现原告购买房屋所在大楼被开发商作了抵押,遂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双倍返还定金,但未果。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真实有效,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6月22日签订合同,但原告没来签,所以没收定金。在建工程抵押是开发商采取的普遍方式,等房屋办理过户时,开发商会撤销该抵押、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律师
原告提供录音,证明被告的销售人员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并未将抵押一事告知原告。对此,被告表示录音是在当事人不知情下录的,有可能经过剪辑或加工。被告提供《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样张)》,证明该示范合同附件四中明确了抵押一事,原告应该在现场能看到该示范合同。对此,原告表示其从未看到过样张。
涉案认购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抵押系影响房屋买卖的重要信息,虽认购协议书中载明“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前,认购人已充分了解其认购房屋的详细情况,并已仔细阅读出卖人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含附件内容)及销售现场公示文件,并确认没有异议”。律师
但被告未就抵押信息以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且从原告提供的录音来看,被告的工作人员也确认其没有告知过原告该抵押信息,后双方因该抵押产生争议,致使双方买卖合同未签成,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及支付利息,不具有法律依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5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