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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之:出卖人该承担哪些责任

一房二卖,也称为“一房两卖”、“一房数卖”、“一房多卖”等,如果出卖人是开发商的也称为“商品房的重复销售”,出卖人先后或者同时将一套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以上不同的买受人,导致部分买受人的合同无法履行,究竟哪个买卖合同有效呢?出卖人该承担哪些责任?律师

如果购房屋人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获得房屋产权的,出卖人对其他买受人按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

1、房屋过户给先买者,后买者未获得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律师

2、房屋过户给后买者,先买者未获得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出卖人和后买者恶意串通的,先买者既可以撤销该过户登记行为,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的相关文章《恶意串通一房两卖即使过户也可撤销》。律师

沈洁律师提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以填补买受人的损失及可能利益为限,不能因此额外获利,可得利益包括房价上涨后,涨价后的房价-涨价前的房价的差价部分。

沈律师提醒:买受人应当及早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方面考虑诉讼时效限制,另外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项目公司,一旦房屋销售完毕,项目公司被撤销,再去追究他的责任就有一定难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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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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