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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订定金合同

甲方:(卖方):___

住所:___邮编: 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

乙方 ( 预购方 ) :_____

住所:____邮编 : ____

证件名称:___证号:___ 联系电话: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律师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幢__层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并经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年__月_日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___元,乙方采取___ 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天,乙方于_年_月_日前到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律师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律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持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定)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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